湖南法院保持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
3年審理消費者祝益保護案近1.3萬件
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陶琛
3月12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副院長楊翔通報了湖南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狀況,并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內容涵蓋疫情防控、網絡購物、仿冒知名品牌等多個方面。
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理各類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12956件。其中刑事案件738件,涉及的主要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等;民事案件11987件,主要涉及教育培訓、網絡、電信、旅游、物流、餐飲等領域的合同與侵權糾紛;行政案件231件,主要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等類型案件。
預防與懲治并重 1599人被懲處
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保持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共懲處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分子1599人,其中216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重刑率同比提升了6個百分點。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省法院堅持從嚴從快原則,懲處了一批制售假冒口罩、防護服、體溫計等防疫物資的惡劣犯罪行為,為全省“戰疫”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去年,省高院出臺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及涉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答,為全省法院審理制售假冒防疫物資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有效凈化了防疫物資生產、銷售市場環境。
此外,全省法院不斷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依法判處自由刑的同時,注重財產刑的適用,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同時,充分運用禁止令等從業限制措施,對實施涉食品藥品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判處終身或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從事食品藥品行業,保證刑罰實施效果。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段某、梁某、張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時,在判處自由刑、財產刑的同時,還判處被告人終身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體現了懲治與預防并重,教育與監管結合的司法態度。
暢通維權渠道 降低維權成本
近年來,全省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工作主線,一方面加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違法成本,強化經營者的守法義務,另一方面充分暢通維權渠道,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在統一和規范法律適用的同時,為消費者編織起嚴密的權益保護網絡。
張家界武陵源區法院在景點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專門的巡回審判點,就地調處各種旅游糾紛,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為切實解決消費者維權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等、舉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法院加強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為消費者提供更廣闊的維權途徑和更有力的司法支撐。
此外,法院嚴懲消費侵權,提高違法成本。正確適用退一賠三、假一賠十等懲罰性賠償制度,讓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在審理網絡購物、商品房買賣等重點、熱點領域的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時,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注重依職權調查,全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冷水江市人民法在審理某商貿公司天貓商城“七匹狼”品牌網絡購物糾紛案時,依法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經營者損害賠償責任、第三方平臺責任等制度,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電商處以商品價款3倍的賠償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銷售偽劣口罩獲刑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張某是某保健品公司的經營者,2019年5月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張某購進產品名稱和產品注冊證明不一致的假冒“飄安”牌一次性口罩106萬個。其沒有查驗貨品的來源、出貨單據、貨品質量,也沒有將貨品錄入銷售系統。后張某某將口罩予以銷售,銷售金額超過60萬元。執法機關查獲部分口罩。經檢驗,查獲的“飄安”牌口罩屬于假冒產品,不符合產品注冊標準。
【裁判結果】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6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張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銷售偽劣產品,應當依法從重懲處。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案例二:
出售病死生豬,郴州3人獲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與其妻子經營養殖場,2019年 5月,受某飼料公司委托養殖生豬,黃某代表該飼料公司管理養殖場。養殖場飼養的大量生豬出現不進食,體表長痘、潰瘍甚至病死的情況后,黃某要求雷某盡快將病豬出售。2019年8月,雷某將15頭病豬出售給被告人徐某,后3頭病豬死亡。徐某某先將屠宰的3頭病豬肉與其他有檢疫合格證的豬肉混和進行販賣。后販賣剩余7頭病豬肉共280.26公斤被執法人員查獲。經檢驗,查獲的豬肉為有病害豬肉產品和檢驗檢疫不合格豬肉產品。
【裁判結果】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黃某、雷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明知是病豬仍進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3被告人共同協商并實施犯罪行為,均系主犯。3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黃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雷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案例三:4600元買到2瓶假茅臺,法院判決10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煙酒超市購買了兩瓶貴州茅臺酒,并支付價款4600元,該超市出具一張加蓋煙酒超市公章的送貨單,送貨單載明兩瓶茅臺酒的型號分別為 7161781660、7047929010,總價為4600元。后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打假員)對案涉兩瓶茅臺酒的真假進行鑒別,鑒定結果為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 品。高某遂起訴請求某煙酒超市退還貨款并予以賠償。
【裁判結果】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煙酒超市銷售的兩瓶貴州茅臺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煙酒超市作為銷售高檔煙酒的專業經營者,對于假酒應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識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出售,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遂判決某煙酒超市退還高某貨款4600元,支付賠償金4.6萬元。
案例四:住宿條件與約定不符,
消費者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年某一行3人去張家界報團旅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支付團款共計7680元。在旅游行程中,因出現實際住宿情況與合同約定的四星級賓館不符、導游額外收取580元索道費、門票預定時間不符等問題,經多次溝通未果,年某一行認為該旅行社不講誠信而違約,導游態度差,遂不愿繼續履行合同,旅行社不同意,遂發生糾紛。年某撥打市長熱線投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7000元,但協商處理未果。年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團款7680元以及因旅行所支出的費用。
【裁判結果】 張家界永定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托旅游速裁庭組織旅行社負責人與年某在旅游景區的審判聯絡點現場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團款 5000元。
責編:廖悠悠
來源:法制周報